電商必須在網站中揭露
注意!2023年起,電子商務需在網站中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編資訊!
電子商務需在網站中揭露的資訊
根據財政部「稅籍登記規則」與「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有經營網路平台或APP的銷售業者(電子商務),稅籍登記項目必須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置」與「會員帳號」,並且必須在網站平台與APP中揭露「營業人名稱」和「統一編號」。
此規定是為提升交易資訊的透明度與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並兼顧稅及正確性與完整性為目的,而網路賣家也應注意變更稅籍登記的期限,如未於期限辦理,則可處罰鍰,並按次處罰。
營業人於以下時間,皆應依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 2023/1/1 後辦妥稅及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 2022/12/31 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2023/1/1 後從事網路銷售
- 2022/12/31 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1/1 仍有從事網路銷售
為了讓營業人有充分的時間遵守新制,2023/1/1至2023/4/30為輔導期間,此期間若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不必處罰。
關於這部分,有在網站進行營利銷售項目的業者須特別留意,在建立網站時務必提供相關資訊,若已有網站的商家,亦可提供相關資料給網頁設計公司,請求協助加入需揭露的資訊,近期已陸續有企業網站開始陸續配合,為避免處罰,各業者須加快腳步處理進行。
▲科傳服務網站加入營業人名稱與統編
財政部之網路賣家規定內容
以下為財政部於2022/9/21發布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與會員交易紀錄保管規定宣導說明」新聞稿,也就是本次對於經營網路業者、電子商務網站的規定內容文件,全文如下。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下稱新制規定)。
財政部說明,新制即將上路,為使營業人瞭解新制規定之實施期程及作業方式,以及個人從事網路銷售應否申請稅籍登記及有無新制規定之適用,除已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外,該部特整理新制規定及圖例說明提醒營業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另為利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該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係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自112年1月1日起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四、平臺營業人提供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自112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之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及平臺營業人倘對新制規定有相關疑問,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有專人竭誠服務。為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與完整性,該部籲請營業人應依循新制規定辦理,共同建構優質網路交易環境。
▲圖例說明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與會員交易紀錄保管規定宣導說明